商標法第23條規定:「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註冊:一、不符合第五條規定者。二、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者。三、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者。……」該條文中的第一項共有18款之規定,其中第14款規定為:「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者。但得該他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主要是為避免不肖人士剽竊他人創用之商標而搶先註冊。
你對台灣的商標權了解多少? IPR是什麼? TM是什麼? 台灣的商標規定與其他國家的規定又有什麼不一樣?
2011年3月8日 星期二
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4款「其他關係」之認定
2011年3月6日 星期日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申請專利及商標註冊之規定鬆綁了
臺灣智慧財產局最新公告
「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申請專利及商標註冊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自1994年5月18日訂定發佈,迄今已逾16年。官方因應法令修正及實務發展,並檢討本要點不合時宜的規定及徵詢各界意見後,於本2011年3月3日修正發佈本要點,並將要點名稱修正為「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專利及商標註冊作業要點」。
該要點修正後的修正重點如下:
2011年1月27日 星期四
2011年1月3日 星期一
智慧局元旦獻禮-免費商標近似檢索系統上路了!
智慧財產局於2010年12月31日以新聞稿發布以下內容....
各界引頸企盼的「商標文圖近似檢索」系統將於百年元旦上線,提供民眾免費使用。該系統較智慧局現行提供的檢索系統操作上更為簡便,且與商標審查人員所使用者,具有相同的功能,民眾只要輸入欲申請註冊商標的相關資訊,即可輕易搜尋到所有可能近似的商標。智慧局呼籲,民眾在申請商標註冊前,可透過該系統先行預查,評估是否提出申請,以儘快取得商標註冊。
智慧局前與中華電信合作的「Hinet商標檢索加值系統」,於95年4月1日起上線營運,係採會員收費制,因會員數一直無法擴張,致廠商虧損累累,因而於98年底停止服務。智慧局為了讓服務不中斷,已於99年初陸續將該加值系統所提供的「處分書查詢」、「註冊簿查詢」、「案件歷史資料查詢」等服務項目,於局網站提供各界免費線上查詢;在歲末年終之際,又建置完成各界最殷殷盼望的「商標文圖近似檢索」,智慧局在提供商標資訊服務方面應該是進入一個新的里程碑。
智慧局提供的線上「商標圖文近似檢索」系統,不僅可以檢索到申請中、已註冊及已駁回等案件,還可以檢索到包括證明標章、各級政府機關備查標章、國際組織標誌、日本地域團體商標、農產品新品種名稱等不得註冊的參考資料,內容豐富且完整。
最後,智慧局貼心地提醒民眾,系統資料庫除假日外,每日定時更新及維護,其資料正確性雖與內部系統相同,但資料鍵入與轉檔仍有作業時間落差,是否得以註冊,還是須要經過審查人員進行實體審查判斷。因此,網路檢索之商標資訊,仍只是提供民眾參考及判斷。希望各界能充分理解及利用。網址: http://tmsearch.tipo.gov.tw/TIPO_DR/index.jsp。
2010年12月27日 星期一
商標規費收費準則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修正總說明
商標規費收費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係八十三年七月一日由經濟部訂定發布,八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歷經三次修正,現行本準則係於九十七年九月四日發布,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施行。
茲為合理反應審查成本,提升商標審查效率,並兼顧實務可行性,對註冊申請費收費方式,應予適度調整修正;及考量延展註冊費係屬權利維持費用之性質,有必要明定延展註冊費得申請退還,以杜爭議,爰修正本準則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其要點如次:
一、修正註冊申請費:
(一)為合理反應審查成本,爰修正現行有關商標或團體商標註冊申請費之收費方式。(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二)為提升商標審查效率,增訂申請人全部填寫電子申請系統內商品或服務參考名稱者,按其類別減收申請費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二項)
二、修正延展註冊申請費:
延展註冊費屬於權利維持費用,爰明定在核准延展註冊前撤回者,得申請退還其延展註冊費。(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項)
三、增訂本準則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八條)
商標規費收費準則於99年12月27日發布修正
經濟部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以經智字第09904608930號 修正「商標規費收費準則」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
修正條文如下:
第二條:註冊申請費如下:
一、商標或團體商標,依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別合併計收之,其各類之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一)指定使用在第一類至第三十四類者,同類商品中指定使用之商品在二十個以下者,每類新臺幣三千元;商品超過二十個,每增加一個,加收新臺幣二百元。
(二)指定使用在第三十五類至第四十五類者,每類新臺幣三千元。但指定使用在第三十五類之特定商品零售服務,超過五個者,每增加一個,加收新臺幣五百元。
二、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以電子方式申請商標註冊者,前項註冊申請費每件減收新臺幣三百元;其全部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與電子申請系統參考名稱相同者,每類再減收新臺幣三百元。
第四條:申請延展註冊費如下:
一、商標或團體商標,每類新臺幣四千元。
二、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每件新臺幣四千元。
延展註冊核准通知前撤回申請案者,得申請退還前項延展註冊費。
2010年12月16日 星期四
商標法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商標法修正草案已於99年12月16日經行政院第3226次院會通過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一、行政院院會今(16)日通過「商標法」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二、「商標法」修正草案主要係因應我國工商企業發展、建全商標審查機制、強化商標權保護及與國際商標規範相調和。本草案修正要點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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