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對台灣的商標權了解多少? IPR是什麼? TM是什麼? 台灣的商標規定與其他國家的規定又有什麼不一樣?

2011年1月27日 星期四

商標規費簡單說

智慧財產局針對2010年2月1起實施的規費調整方案,作了詳細解釋。其主要的重點在於:


說  明
規費(每類)
第1類
至
第34類
商品少於20項(含)
3,000
100年2月1日前
商品在21~60項
5,000
商品多於60項
9,000
100年2月1日起,商品超過20項後
每超過1項加收200元
第35類
至
第45類
100年2月1日前
每類3000元
100年2月1日起
每類新臺幣3,000元。但指定使用在第35類之特定商品零售服務,超過5個者,每增加1個,加收新臺幣500元。
以下是智慧財產局的說明:

2011年1月3日 星期一

智慧局元旦獻禮-免費商標近似檢索系統上路了!

智慧財產局於2010年12月31日以新聞稿發布以下內容....

各界引頸企盼的「商標文圖近似檢索」系統將於百年元旦上線,提供民眾免費使用。該系統較智慧局現行提供的檢索系統操作上更為簡便,且與商標審查人員所使用者,具有相同的功能,民眾只要輸入欲申請註冊商標的相關資訊,即可輕易搜尋到所有可能近似的商標。智慧局呼籲,民眾在申請商標註冊前,可透過該系統先行預查,評估是否提出申請,以儘快取得商標註冊。
智慧局前與中華電信合作的「Hinet商標檢索加值系統」,於95年4月1日起上線營運,係採會員收費制,因會員數一直無法擴張,致廠商虧損累累,因而於98年底停止服務。智慧局為了讓服務不中斷,已於99年初陸續將該加值系統所提供的「處分書查詢」、「註冊簿查詢」、「案件歷史資料查詢」等服務項目,於局網站提供各界免費線上查詢;在歲末年終之際,又建置完成各界最殷殷盼望的「商標文圖近似檢索」,智慧局在提供商標資訊服務方面應該是進入一個新的里程碑。
智慧局提供的線上「商標圖文近似檢索」系統,不僅可以檢索到申請中、已註冊及已駁回等案件,還可以檢索到包括證明標章、各級政府機關備查標章、國際組織標誌、日本地域團體商標、農產品新品種名稱等不得註冊的參考資料,內容豐富且完整。
最後,智慧局貼心地提醒民眾,系統資料庫除假日外,每日定時更新及維護,其資料正確性雖與內部系統相同,但資料鍵入與轉檔仍有作業時間落差,是否得以註冊,還是須要經過審查人員進行實體審查判斷。因此,網路檢索之商標資訊,仍只是提供民眾參考及判斷。希望各界能充分理解及利用。網址: http://tmsearch.tipo.gov.tw/TIPO_DR/index.jsp。

2010年12月27日 星期一

商標規費收費準則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修正總說明

  商標規費收費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係八十三年七月一日由經濟部訂定發布,八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歷經三次修正,現行本準則係於九十七年九月四日發布,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施行。
茲為合理反應審查成本,提升商標審查效率,並兼顧實務可行性,對註冊申請費收費方式,應予適度調整修正;及考量延展註冊費係屬權利維持費用之性質,有必要明定延展註冊費得申請退還,以杜爭議,爰修正本準則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其要點如次:
一、修正註冊申請費:
(一)為合理反應審查成本,爰修正現行有關商標或團體商標註冊申請費之收費方式。(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二)為提升商標審查效率,增訂申請人全部填寫電子申請系統內商品或服務參考名稱者,按其類別減收申請費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二項)
二、修正延展註冊申請費:
延展註冊費屬於權利維持費用,爰明定在核准延展註冊前撤回者,得申請退還其延展註冊費。(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項)
三、增訂本準則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八條)

商標規費收費準則於99年12月27日發布修正

經濟部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以經智字第09904608930號 修正「商標規費收費準則」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

修正條文如下:
第二條:註冊申請費如下:
一、商標或團體商標,依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別合併計收之,其各類之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一)指定使用在第一類至第三十四類者,同類商品中指定使用之商品在二十個以下者,每類新臺幣三千元;商品超過二十個,每增加一個,加收新臺幣二百元。
(二)指定使用在第三十五類至第四十五類者,每類新臺幣三千元。但指定使用在第三十五類之特定商品零售服務,超過五個者,每增加一個,加收新臺幣五百元。
二、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以電子方式申請商標註冊者,前項註冊申請費每件減收新臺幣三百元;其全部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與電子申請系統參考名稱相同者,每類再減收新臺幣三百元。

第四條:申請延展註冊費如下:
一、商標或團體商標,每類新臺幣四千元。
二、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每件新臺幣四千元。
延展註冊核准通知前撤回申請案者,得申請退還前項延展註冊費。

2010年12月16日 星期四

商標法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商標法修正草案已於99年12月16日經行政院第3226次院會通過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一、行政院院會今(16)日通過「商標法」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二、「商標法」修正草案主要係因應我國工商企業發展、建全商標審查機制、強化商標權保護及與國際商標規範相調和。本草案修正要點為:

2010年11月29日 星期一

海峽兩岸間已開始受理相互間專利、商標的優先權主張

自2010年9月12日起,第一次在大陸申請的商標申請案,可以依商標法第四條的規定,在台灣主張優先權了。同樣的大陸方面也接受第一次在台灣申請的商標申請案,在大陸主張優先權,第一次申請時間也追溯到2010年9月12日。

2010年10月19日 星期二

日本「峰」香煙與「烽火臺」香煙間的商標爭議

英屬維京群島豪雅國際有限公司於2007年向智慧財產局申請「烽火臺FENGHUOTAI設計圖PREMIUMSMOOTHFLAVOR」商標,於2008年獲准註冊,指定使用於香菸、煙草等商品。嗣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已註冊的「峰」系列商標,對「烽火臺」商標提起異議。智慧財產局審理後認為「烽火臺」商標的註冊應予撤銷。豪雅公司不服提出訴願仍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認為本件之爭點為「烽火臺FENGHUOTAI設計圖PREMIUMSMOOTHFLAVOR」商標與「峰」系列商標是否構成近似,且是否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及以「烽火臺」與「峰」系列商標之近似程度,於使用同一類似商品及服務時,是否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由於二商標中的外文部分為一般消費者所不了解,且亦非該商標圖樣中之強調部分,故消費者仍會以中文標識作為辨識品牌之依據,而忽略其外文之部分。從而二造商標於外觀上雖有些許差異,又「烽」與「峰」之字義上雖有不同,但其外觀上屬高度近似之文字,再加以其版面配置之高度近似。於是「烽火臺」與「峰」系列商標在外觀、讀音、觀念皆屬近似,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
(資料來源  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103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