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對台灣的商標權了解多少? IPR是什麼? TM是什麼? 台灣的商標規定與其他國家的規定又有什麼不一樣?

2009年11月25日 星期三

哪些文字圖樣不能申請商標?

商標法第23條有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註冊:

  1. 不符合第五條規定者。(也就表示若不是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其聯合式所組成的商標,智慧財產局不予受理申請。且商標必須要使消費者認識其商品或服務之來源,否則就失去那商標的功能了)
  2. 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者。(也就是說商品本身之說明,如安全帽的「堅固」、清潔劑的「乾淨」等不得申請註冊。但因常期時用而使消費者足以認識,且作區別時,可例外准予註冊)
  3. 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者。(如「紅藍白三色旋轉霓虹燈」為理容院之通用標章)
  4. 商品或包裝之立體形狀,係為發揮其功能性所必要者。(「立體、顏色及聲音商標」審查基準有詳細規範)
  5. 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國旗、國徽、國璽、軍旗、軍徽、印信、勳章或外國國旗者。
  6. 相同於國父或國家元首之肖像或姓名者。
  7. 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或展覽性質集會之標章或所發給之褒獎牌狀者。
  8. 相同或近似於國際性組織或國內外著名機構之名稱、徽記、徽章或標章者。
  9. 相同或近似於正字標記或其他國內外同性質驗證標記者。
  10.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如:1.損害國家、民族或社會之尊嚴者;2.鼓勵或煽惑犯罪、違法或擾亂社會秩序者;3.非法組織、叛亂團體或盜匪、幫派等集團或個人之標記者;4.易使人產生恐怖、醜惡感而影響社會心理健康者;5.對於某一國家、種族、地區、宗教、團體、職業或個人表示侮辱或不尊重者;6.違悖倫理,提倡迷信或敗壞風化者等等皆屬之。)
  11. 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如以「合格」指定使用於藥品或食品,「國際標準」指定使用度量衡儀器。)
  12.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但得該商標或標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13.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14.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者。但得該他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15. 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但得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16. 有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
  17. 商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判決確定者。但得該他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參考資料:商標法逐條釋義)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