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23條規定:「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註冊:一、不符合第五條規定者。二、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者。三、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者。……」該條文中的第一項共有18款之規定,其中第14款規定為:「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者。但得該他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主要是為避免不肖人士剽竊他人創用之商標而搶先註冊。
你對台灣的商標權了解多少? IPR是什麼? TM是什麼? 台灣的商標規定與其他國家的規定又有什麼不一樣?
2011年3月8日 星期二
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4款「其他關係」之認定
2011年3月6日 星期日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申請專利及商標註冊之規定鬆綁了
臺灣智慧財產局最新公告
「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申請專利及商標註冊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自1994年5月18日訂定發佈,迄今已逾16年。官方因應法令修正及實務發展,並檢討本要點不合時宜的規定及徵詢各界意見後,於本2011年3月3日修正發佈本要點,並將要點名稱修正為「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專利及商標註冊作業要點」。
該要點修正後的修正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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