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對台灣的商標權了解多少? IPR是什麼? TM是什麼? 台灣的商標規定與其他國家的規定又有什麼不一樣?

2011年11月21日 星期一

濫發警告函之禁止

一般商標權人為保護自身商標權益,多會阻止他人註冊與自己商標相近似之商標,也會禁止他人使用近似於自己已註冊之商標。前者,多是針對申請時間晚於自己,而所申請的商標圖樣與自己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務又與自己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時,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或評定,使其撤銷註冊之程序,如某甲為AAA商標所有權人,當某乙較晚註冊AAB商標於相同或近似商品時,某甲即會透過異議或評定程序撤銷某乙的註冊商標。後者,乃是依商標法第61條第1項之規定,防止無權使用者使用該商標,或要求仿冒者停止侵害,並對於侵害商標權的人賠償所受之損失,如某甲為AAA商標所有權人,當某丙在相同商品上亦使用AAA商標時,某甲即可主張某乙侵害其商標權。本文主要針對防止侵害及排除侵害的方法,提出簡單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