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規定,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不得註冊。但得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顯然商標法並沒有排除以人名取得商標註冊的可能性。智慧財產局表示是因為商標的主要功能在於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若一標識(包括人名)可以指示及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即具有商標功能,原則上沒有造成混淆誤認或法所不許的,就可以取得商標註冊。
由於日前聯合報報導「潘金蓮內衣…竹科人搶註商標」,指有業者以「潘金蓮」、「金瓶梅」為品牌名稱,生產各類包括女性內衣、按摩器等和性產業相關之商品,部分產品並通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許可一節,引起世界潘氏宗親會強烈抗議,要求經濟部立即撤銷這項有影射汙衊潘氏宗親之虞的許可,並檢討爾後任何可能引發爭議的商標註冊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