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對台灣的商標權了解多少? IPR是什麼? TM是什麼? 台灣的商標規定與其他國家的規定又有什麼不一樣?

2010年12月27日 星期一

商標規費收費準則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修正總說明

  商標規費收費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係八十三年七月一日由經濟部訂定發布,八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歷經三次修正,現行本準則係於九十七年九月四日發布,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施行。
茲為合理反應審查成本,提升商標審查效率,並兼顧實務可行性,對註冊申請費收費方式,應予適度調整修正;及考量延展註冊費係屬權利維持費用之性質,有必要明定延展註冊費得申請退還,以杜爭議,爰修正本準則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其要點如次:
一、修正註冊申請費:
(一)為合理反應審查成本,爰修正現行有關商標或團體商標註冊申請費之收費方式。(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二)為提升商標審查效率,增訂申請人全部填寫電子申請系統內商品或服務參考名稱者,按其類別減收申請費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二項)
二、修正延展註冊申請費
延展註冊費屬於權利維持費用,爰明定在核准延展註冊前撤回者,得申請退還其延展註冊費(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項)
三、增訂本準則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八條)

商標規費收費準則於99年12月27日發布修正

經濟部於中華民國991227日以經智字第09904608930 修正「商標規費收費準則」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

修正條文如下:
第二條:註冊申請費如下:
一、商標或團體商標,依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別合併計收之,其各類之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指定使用在第一類至第三十四類者,同類商品中指定使用之商品在二十個以下者,每類新臺幣三千元;商品超過二十個,每增加一個,加收新臺幣二百元。
()指定使用第三十五類至第四十五類者,每類新臺幣三千元。但指定使用在第三十五類之特定商品零售服務,超過五個者,每增加一個,加收新臺幣五百元。
二、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以電子方式申請商標註冊者,前項註冊申請費每件減收新臺幣三百元;其全部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與電子申請系統參考名稱相同者,每類再減收新臺幣三百元。

第四條:申請延展註冊費如下:
一、商標或團體商標,每類新臺幣四千元。
二、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每件新臺幣四千元。
延展註冊核准通知前撤回申請案者,得申請退還前項延展註冊費。

2010年12月16日 星期四

商標法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商標法修正草案已於991216日經行政院第3226次院會通過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一、行政院院會今(16)日通過「商標法」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二、「商標法」修正草案主要係因應我國工商企業發展、建全商標審查機制、強化商標權保護及與國際商標規範相調和。本草案修正要點為:

2010年11月29日 星期一

海峽兩岸間已開始受理相互間專利、商標的優先權主張

2010912日起,第一次在大陸申請的商標申請案,可以依商標法第四條的規定,在台灣主張優先權了。同樣的大陸方面也接受第一次在台灣申請的商標申請案,在大陸主張優先權,第一次申請時間也追溯到2010912日。

2010年10月19日 星期二

日本「峰」香煙與「烽火臺」香煙間的商標爭議

英屬維京群島豪雅國際有限公司於2007年向智慧財產局申請「烽火臺FENGHUOTAI設計圖PREMIUMSMOOTHFLAVOR」商標,於2008年獲准註冊,指定使用於香菸、煙草等商品。嗣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已註冊的「峰」系列商標,對「烽火臺」商標提起異議。智慧財產局審理後認為「烽火臺」商標的註冊應予撤銷。豪雅公司不服提出訴願仍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認為本件之爭點為「烽火臺FENGHUOTAI設計圖PREMIUMSMOOTHFLAVOR」商標與「峰」系列商標是否構成近似,且是否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及以「烽火臺」與「峰」系列商標之近似程度,於使用同一類似商品及服務時,是否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由於二商標中的外文部分為一般消費者所不了解,且亦非該商標圖樣中之強調部分,故消費者仍會以中文標識作為辨識品牌之依據,而忽略其外文之部分。從而二造商標於外觀上雖有些許差異,又「烽」與「峰」之字義上雖有不同,但其外觀上屬高度近似之文字,再加以其版面配置之高度近似。於是「烽火臺」與「峰」系列商標在外觀、讀音、觀念皆屬近似,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
(資料來源  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103號判決)



「亞尼克」商標與「尼克咖啡THE NAKED CAFÉ及圖」的商標爭議

彰化縣林小姐於2007年申請「尼克咖啡THE NAKED CAFÉ及圖」商標(下稱「尼克咖啡」),指定使用於第43類的「托兒所,冷熱飲料店、咖啡廳、咖啡館」等服務及第30類的「茶葉、咖啡、可可粉、咖啡豆、咖啡粉」等商品,獲核准註冊。後來亞尼克菓子工房有限公司認為林小姐的商標與2005年獲准註冊的「亞尼克」近似為由申請評定,案經智慧財產局審查後,認為林小姐的「尼克咖啡」商標與申請在先的「亞尼克」商標近似,因而作出「尼克咖啡」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林小姐因不服而提起訴願,但訴願也決定駁回,因而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0年8月16日 星期一

「潘金蓮」可以申請註冊商標?

商標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規定,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不得註冊。但得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顯然商標法並沒有排除以人名取得商標註冊的可能性。智慧財產局表示是因為商標的主要功能在於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若一標識(包括人名)可以指示及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即具有商標功能,原則上沒有造成混淆誤認或法所不許的,就可以取得商標註冊。

由於日前聯合報報導「潘金蓮內衣…竹科人搶註商標」,指有業者以「潘金蓮」、「金瓶梅」為品牌名稱,生產各類包括女性內衣、按摩器等和性產業相關之商品,部分產品並通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許可一節,引起世界潘氏宗親會強烈抗議,要求經濟部立即撤銷這項有影射汙衊潘氏宗親之虞的許可,並檢討爾後任何可能引發爭議的商標註冊案。

2010年8月8日 星期日

延展商標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9986日公告表示:
「自本(99)91日起,商標延展註冊案件之申請日,早於專用期間屆滿前6個月者,將不予受理,敬請注意得申請延展註冊之期間!」理由是「依商標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申請商標權期間延展註冊者,應於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起至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惟實務上因有部分案件提早申請,引發不必要之爭議,為避免類此情事發生,本局自本(99)91日起,商標延展案件之申請日,早於專用期間屆滿前6個月者,將不予受理,敬請注意得申請延展註冊之期間!」

2010年8月1日 星期日

兩岸商標實務

智慧財產局於720日舉辦「大陸商標相關法令及實務案例座談會」,邀請實務專家針對商標在大陸遭仿冒、搶註等問題,提供不正競爭法、行政查處及邊境保護措施等相關法令運用及案例分享。
座談會內容簡單整理如下:

2010年5月13日 星期四

十字架銀飾侵權?

最近看到一則對我而言實在不可思議的新聞,它提到很多賣十字架的小攤商吃上官司,因為有一家日本廠商,主張一些變形的十字架圖案享有商標權,因此很多小攤商都選擇和解,少則數萬,多則數十萬。聽到後的第一個想法是,這些攤商為什麼不問問商標代理人或著懂得商標法的律師呢?因此我曾寫信詢問記者怎麼不先查一查正確訊息後再來報導?當然,對方也沒有認真理我就是了。所幸智慧財產局終於出面澄清了,以下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2010512日的公告內容:

2010年4月11日 星期日

觀察「台灣青啤」與「台湾啤酒」之商標爭議

一、        事實經過:
台灣青啤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青啤公司)係於2000年由台灣三洋維士比集團所創設,為大陸「青島啤酒」台灣區總代理。而青啤公司曾於2006年向台灣智慧財產局(簡稱TIPO)申請「台灣青啤」商標,指定使用於啤酒、黑啤酒、生啤酒、不含酒精的飲料等商品,及酒批發零售,食品及飲料批發零售等服務。經TIPO審查後認為該商標與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菸酒公司)的「台湾啤酒TAIWAN BEER及圖」商標構成近似,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應不准註冊之處分。青啤公司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來又遭高等行政訴訟及最高行政法院駁回,而使得判決定讞,青啤公司最終還是不得申請註冊「台灣青啤」商標。茲將案件的爭議整理如下:

2010年2月24日 星期三

註冊商標內若含有「有機」文字,使用時應符合相關規定

智慧財產局在2010114日公告了有關註冊商標內含有本國或外國之「有機(organic)」文字,並指定使用於農產品或農產加工品等商品或相關服務時,商標權人於使用商標時,應符合「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規定。
96公布之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是將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納入強制認、驗證管理,也就是自98131日起市售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都應符合該法規定,且規定農產品經營業者之農產品、農產加工品,須依該法規定驗證(國產)或審查(進口),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
另外依「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規定,進口有機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未依規定驗證或審查合格而標示本國或外國「有機」文字者,將可能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商標圖樣內若有「有機(organic)」文字時,即使申請人同意放棄該文字之專用權也不應獲准註冊。但如果申請人可以提出文件證明其商品/服務已由認證機構認證且通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的審核,則無此限制。換言之,若申請人無法取得前述文件或所呈送之文件不可採時,此「有機(organic)」文字必須自商標圖樣中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