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對台灣的商標權了解多少? IPR是什麼? TM是什麼? 台灣的商標規定與其他國家的規定又有什麼不一樣?

2012年3月6日 星期二

「商品附加地名之標示與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適用關係」考量因素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2月8日的委員會議中修正「商品附加地名之標示與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適用關係」考量因素,並於101年3月3日發布,其內容如下:


一、事業於商品原產地(國)之標示,有以積極方式引人誤認者,則該行為即有違反公平法第二十一條之虞,惟若事業未有以積極行為引人誤認商品之原產地(國),而僅以商品附加地名之方式標示,則該項地理名詞是否即係表彰商品之地理來源,應以一般或相關大眾之普遍性認知,是否認為系爭商品係來自該地理區域而定。
說明:

2012年2月28日 星期二

商標的後天識別性--- slogan篇

一、前言
所謂商標,一般是指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應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換言之,凡是足以讓消費者認知為商標之「標識」,皆有可能被註冊為商標。為了使商標的審查上有較為明確的依據,商標法第23條第1項就不得註冊為商標之情況作了基本的規定。而本文主要探討的部份是以本來無法使消費者認知為商標之「標語」,是否因具有後天識別性(又稱第二層意義),而有得以註冊為商標之情況。
 

2011年11月21日 星期一

濫發警告函之禁止

一般商標權人為保護自身商標權益,多會阻止他人註冊與自己商標相近似之商標,也會禁止他人使用近似於自己已註冊之商標。前者,多是針對申請時間晚於自己,而所申請的商標圖樣與自己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務又與自己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時,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或評定,使其撤銷註冊之程序,如某甲為AAA商標所有權人,當某乙較晚註冊AAB商標於相同或近似商品時,某甲即會透過異議或評定程序撤銷某乙的註冊商標。後者,乃是依商標法第61條第1項之規定,防止無權使用者使用該商標,或要求仿冒者停止侵害,並對於侵害商標權的人賠償所受之損失,如某甲為AAA商標所有權人,當某丙在相同商品上亦使用AAA商標時,某甲即可主張某乙侵害其商標權。本文主要針對防止侵害及排除侵害的方法,提出簡單提醒。

2011年5月10日 星期二

商標法修正草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通過

以下是智慧財產局的最新公告

商標法修正草案於昨(9)日上午,順利完成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二次審查會,關切重點包括:擴大商標註冊保護客體-動態商標、全像圖商標等,國際展覽會優先權之定義,商標權效力之限制-權利耗盡之意涵,以及商標權依地域專屬或非專屬授權等事項,並於修正條文第25條增列商標申請註冊時,得請求更正事項之立法說明欄,加強說明何謂其他明顯錯誤更正之事項;刪除第30條第1項第13款條文中,以他人著名「別名」不得註冊之規定;增列第80條第3項及第4項,明定有關獎勵艱困產業及傳統產業申請台灣製造之證明標章相關措施及免繳相關規費之規定,其餘條文均照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商標法修正草案版本通過,條文共計111條,修正71條,增訂26條,刪除9條。

2011年5月5日 星期四

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執行成效

以下是智慧財產局201153日的公告內容

「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已於去(2010)629日在重慶舉行的第5次江陳會中完成簽署,並於同年912日生效,重要執行成效如后:

2011年3月8日 星期二

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4款「其他關係」之認定

商標法第23條規定:「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註冊:一、不符合第五條規定者。二、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者。三、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者。……」該條文中的第一項共有18款之規定,其中第14款規定為:「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者。但得該他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主要是為避免不肖人士剽竊他人創用之商標而搶先註冊。

2011年3月6日 星期日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申請專利及商標註冊之規定鬆綁了

臺灣智慧財產局最新公告

「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申請專利及商標註冊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1994518日訂定發佈,迄今已逾16年。官方因應法令修正及實務發展,並檢討本要點不合時宜的規定及徵詢各界意見後,於本201133日修正發佈本要點,並將要點名稱修正為「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專利及商標註冊作業要點」。
該要點修正後的修正重點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