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規定在民法第197條第一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簡單來說,假設我的esky商標登記在衣服上,最近發現被人仿冒了,而對方在3年前就已經在店裡販售了,那基本上我的請求權已經超過二年的消滅時效了,對方可以拒絕賠償。但因為對方開始仿冒時,我並不知情,所以我還有二年時間請對方停止使用,並依商標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不過對方如果能夠證明我在2年前就已經知道對方仿冒時,那我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仍舊罹於消滅時效。這就是為什麼我們經常聽到人家說:「不要讓權利睡著了」。
最近智慧財產法院有一個判決,也是因為知名廠商沒有在發現後二年內請求,而遭法院駁回的案例。判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