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對台灣的商標權了解多少? IPR是什麼? TM是什麼? 台灣的商標規定與其他國家的規定又有什麼不一樣?

2012年3月6日 星期二

「商品附加地名之標示與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適用關係」考量因素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2月8日的委員會議中修正「商品附加地名之標示與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適用關係」考量因素,並於101年3月3日發布,其內容如下:


一、事業於商品原產地(國)之標示,有以積極方式引人誤認者,則該行為即有違反公平法第二十一條之虞,惟若事業未有以積極行為引人誤認商品之原產地(國),而僅以商品附加地名之方式標示,則該項地理名詞是否即係表彰商品之地理來源,應以一般或相關大眾之普遍性認知,是否認為系爭商品係來自該地理區域而定。
說明:

2012年2月28日 星期二

商標的後天識別性--- slogan篇

一、前言
所謂商標,一般是指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應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換言之,凡是足以讓消費者認知為商標之「標識」,皆有可能被註冊為商標。為了使商標的審查上有較為明確的依據,商標法第23條第1項就不得註冊為商標之情況作了基本的規定。而本文主要探討的部份是以本來無法使消費者認知為商標之「標語」,是否因具有後天識別性(又稱第二層意義),而有得以註冊為商標之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