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對台灣的商標權了解多少? IPR是什麼? TM是什麼? 台灣的商標規定與其他國家的規定又有什麼不一樣?

2010年12月27日 星期一

商標規費收費準則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修正總說明

  商標規費收費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係八十三年七月一日由經濟部訂定發布,八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歷經三次修正,現行本準則係於九十七年九月四日發布,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施行。
茲為合理反應審查成本,提升商標審查效率,並兼顧實務可行性,對註冊申請費收費方式,應予適度調整修正;及考量延展註冊費係屬權利維持費用之性質,有必要明定延展註冊費得申請退還,以杜爭議,爰修正本準則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其要點如次:
一、修正註冊申請費:
(一)為合理反應審查成本,爰修正現行有關商標或團體商標註冊申請費之收費方式。(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二)為提升商標審查效率,增訂申請人全部填寫電子申請系統內商品或服務參考名稱者,按其類別減收申請費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二項)
二、修正延展註冊申請費
延展註冊費屬於權利維持費用,爰明定在核准延展註冊前撤回者,得申請退還其延展註冊費(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項)
三、增訂本準則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八條)

商標規費收費準則於99年12月27日發布修正

經濟部於中華民國991227日以經智字第09904608930 修正「商標規費收費準則」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

修正條文如下:
第二條:註冊申請費如下:
一、商標或團體商標,依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別合併計收之,其各類之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指定使用在第一類至第三十四類者,同類商品中指定使用之商品在二十個以下者,每類新臺幣三千元;商品超過二十個,每增加一個,加收新臺幣二百元。
()指定使用第三十五類至第四十五類者,每類新臺幣三千元。但指定使用在第三十五類之特定商品零售服務,超過五個者,每增加一個,加收新臺幣五百元。
二、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以電子方式申請商標註冊者,前項註冊申請費每件減收新臺幣三百元;其全部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與電子申請系統參考名稱相同者,每類再減收新臺幣三百元。

第四條:申請延展註冊費如下:
一、商標或團體商標,每類新臺幣四千元。
二、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每件新臺幣四千元。
延展註冊核准通知前撤回申請案者,得申請退還前項延展註冊費。

2010年12月16日 星期四

商標法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商標法修正草案已於991216日經行政院第3226次院會通過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一、行政院院會今(16)日通過「商標法」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二、「商標法」修正草案主要係因應我國工商企業發展、建全商標審查機制、強化商標權保護及與國際商標規範相調和。本草案修正要點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