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對台灣的商標權了解多少? IPR是什麼? TM是什麼? 台灣的商標規定與其他國家的規定又有什麼不一樣?

2010年12月27日 星期一

商標規費收費準則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修正總說明

  商標規費收費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係八十三年七月一日由經濟部訂定發布,八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歷經三次修正,現行本準則係於九十七年九月四日發布,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施行。
茲為合理反應審查成本,提升商標審查效率,並兼顧實務可行性,對註冊申請費收費方式,應予適度調整修正;及考量延展註冊費係屬權利維持費用之性質,有必要明定延展註冊費得申請退還,以杜爭議,爰修正本準則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其要點如次:
一、修正註冊申請費:
(一)為合理反應審查成本,爰修正現行有關商標或團體商標註冊申請費之收費方式。(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二)為提升商標審查效率,增訂申請人全部填寫電子申請系統內商品或服務參考名稱者,按其類別減收申請費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二項)
二、修正延展註冊申請費
延展註冊費屬於權利維持費用,爰明定在核准延展註冊前撤回者,得申請退還其延展註冊費(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項)
三、增訂本準則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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