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對台灣的商標權了解多少? IPR是什麼? TM是什麼? 台灣的商標規定與其他國家的規定又有什麼不一樣?

2009年12月10日 星期四

商標依職權聲明不專用之新規定

一、 何謂「聲明不專用」? 既然是為了表彰自己商品或服務,且為了排除他人侵害而申請註冊,為什麼還有聲明不專用的規定? 此外以前的商標法還有「專用權」的文字出現,那現在怎麼又有不專用的情況呢?

商標法第19條規定:「商標包含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之文字、圖形、記號、顏色或立體形狀,若刪除該部分則失其商標之完整性,而經申請人聲明該部分不在專用之列者,得以該商標申請註冊。」事實上,商標主要是為了讓消費者識別該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而存在,只要商標整體具有識別性,就可以申請商標。但如果申請人在具有商標識別性的商標圖樣中,加上一些跟商標品質、功能有關,或者加上一些產地或商品說明時,這就會排除了同業競爭者使用該文字的可能,會有影響交易秩序之情況發生。早期對於這種情形,主管機關都會要求將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的部分刪除,始准予註冊,後來因顧及申請人的商標,通常都是已經在市場上使用的商標,且不具識別性部分,亦為完整商標的一部分,若將之刪除,就失去了商標原來的完整性,於是就發展出聲明不專用的制度。換言之,申請人仍可保留其商標的完整圖樣,但要先聲明放棄商標中具說明性、不具識別性部分,譬如「就愛潤餅」商標,就是將通用名稱「潤餅」聲明不專用後獲准註冊的。
二、  981116日智慧財產局公布了「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1120日則又公告了「依職權聲明不專用例示事項,將應先聲明不專用始能取得商標註冊事項,當申請人未於申請註冊時為不專用之聲明時,審查人員得逕依職權將該部分聲明不專用,並註記於註冊公告。此一決定使得商標審查程序得以簡化,只在有特別疑義時,審查人員才會通知申請人提出說明後,再行判斷。
三、  常見聲明不專用事項:
1. 商品或服務通用名稱:例如:「土地銀行 LAND BANK/指定服務為銀行服務,「銀行」、「BANK」為通用名稱;「披薩」使用於餐廳服務,為所提供服務內容的說明。
2. 表示品質、效能及其他特性的文字。例如:極品、超級、優質、專業、健康、老牌、有機、環保、BEST等。
3. 自我標榜的說明用語。例如:醫生、達人、專家、匠等。
4. 商品、服務設計相關用語。例如:草本精萃系列、皮革製品、防曬保養系列等。
5.  服務提供方式/態樣。例如:電子商務、宅配、ONLINE等。
6. 地理名稱。但地理名稱有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1款使人誤認誤信之虞的情形時,即使聲明不專用也不得註冊。
7. 年代與時間。
8. 公司名稱(未經特殊設計之公司中外文名稱)
9. 表示公司種類的文字,惟以公司名稱特取部份經特殊設計,且具有識別性者為限。
10. 表示事業結合體、營業組織通用或事業性質的文字。如:集團、協會、國際、全球。
11. 表示業務種類的文字。如:建設、食品、百貨。
12. 表示商店名號、場所或匯集商品的文字。如:屋、亭、坊、老字號、廣場。
13. 習見的祝賀語、吉祥語與流行用語。如:百年好合、殺很大。
14. 其他不具識別性的文字。如:牌、BRAND
15. 宗教用語與標誌。包括:咒語、真言、經文、佛號等宗教用語,太極圖、八卦圖、太極八卦圖、佛教萬字圖(卍)、神佛像等宗教常用標誌。
16. 通用標章。例如:醫療十字圖、藥劑標誌R等為醫療相關業界通用圖形。
17. 說明性圖形。包括:商品本身或商品重要特徵的圖形、與商品說明有關的業界常用圖形,指示商品或服務產地、提供地或其他說明的地理圖形,當前述圖形為實物圖片或實物的寫實圖形時,應聲明不專用。
18. 以上例示事項的組合。
四、各類別聲明不專用事項。關於這部份,因為是針對每一類的商品作說明,內容過於繁雜,所以不加贅述,如有興趣的人可以自己上智慧局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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