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對台灣的商標權了解多少? IPR是什麼? TM是什麼? 台灣的商標規定與其他國家的規定又有什麼不一樣?

2010年4月11日 星期日

觀察「台灣青啤」與「台湾啤酒」之商標爭議

一、        事實經過:
台灣青啤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青啤公司)係於2000年由台灣三洋維士比集團所創設,為大陸「青島啤酒」台灣區總代理。而青啤公司曾於2006年向台灣智慧財產局(簡稱TIPO)申請「台灣青啤」商標,指定使用於啤酒、黑啤酒、生啤酒、不含酒精的飲料等商品,及酒批發零售,食品及飲料批發零售等服務。經TIPO審查後認為該商標與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菸酒公司)的「台湾啤酒TAIWAN BEER及圖」商標構成近似,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應不准註冊之處分。青啤公司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來又遭高等行政訴訟及最高行政法院駁回,而使得判決定讞,青啤公司最終還是不得申請註冊「台灣青啤」商標。茲將案件的爭議整理如下:

二、        爭點:
系爭商標是否有該當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但經該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者,除二者之商標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均相同外,不在此限」之規定而有不得註冊之情形?
三、        青啤公司的主張:
1.菸酒公司的「台灣啤酒TAIWAN BEER及圖」商標圖樣為地理名稱及商品名稱,不具商標識別性。且其之得以取得註冊,實乃歸功於其前身台灣菸酒公賣局寡占市場多年之菸酒公賣壟斷制度,並非因其商標本體具有識別性。
2.同樣以「台灣」2字作為商標圖樣一部份於啤酒商品者,已甚為普遍習見,均以「台灣」2字為首結合其他文字而成,組成型態與台灣青啤並無二致,惟其卻得以併存註冊。
3.「青啤」乃「青島啤酒」之簡稱,更是大陸青島啤酒集團專用於啤酒商品之標誌,為標榜青島啤酒在台灣當地生產的新鮮特質,故以「台灣青啤」申請註冊,明顯係出於善意。
4.「台灣青啤」明顯為「台灣生產之青島啤酒」之意,與原處分所稱之「生啤酒」根本毫不相干,相關消費者自得以清晰辨識而無虞混淆誤認,其應非屬構成近似之商標。
5.青啤公司另外曾申請「台灣青啤」商標於食品及飲料零售服務並獲准註冊,而菸酒公司亦以「台灣啤酒」4字申請於同一或類似之服務而獲准註冊,然原處分並未認定二者構成近似,即足以印證「台灣青啤」與「台灣啤酒」不構成近似。
四、        TIPO主張:
1.青啤公司申請之「台灣青啤」,與菸酒公司註冊的「台灣啤酒TAIWAN BEER及圖」商標文字相較,皆有「台灣啤」,在「外觀、觀念」上高度近似,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可能會有所混淆而誤認二商品/服務來自同一來源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
2.TIPO核駁理由僅說明「青啤」以台語發音即為「生啤酒」之意,並未認定「青啤」二字為普通說明文字,且「台灣」雖為普通地名,惟經菸酒公司多年與酒類商品結合使用,已使一般消費者熟知該商標,並藉以辨識商品/服務來源,此與多件以「台灣」作為普通地名結合其他文字使用之情況顯然有別。
3.又所指另案「台灣青啤」商標與「台灣啤酒」商標併存一節,因菸酒公司申請評定,TIPO並已作出「註冊應予撤銷之」評決,是其核准註冊是否妥適尚待確定,自不得執為本件商標亦應核准註冊之論據。
五、        法院判決理由:
1.二商標引人注意之主要部為「台灣青啤」及「台湾啤酒」,外觀僅一字之差,自易使消費者誤認為出自同一產製來源或服務主體之系列商標,在外觀、觀念上高度近似,應屬近似之商標。
2.「青啤」以台語發音即為「生啤酒」之意,「台灣青啤」自易使消費者誤認其係與「台湾啤酒」出自相同或有關聯之來源。
3.菸酒公司較青啤公司先取得該商標之註冊。
4.台灣啤酒已為台灣地區一般消費者耳熟能詳之商標,深具識別性,應受較大之保護而足以排斥其他構成近似商標之註冊申請;且有關商標之比較,應以通體觀察為基本原則,至商標文字所表示之內在意涵,核屬商標創作人之內在考量,非屬商標外觀主義所呈現者,當非商標圖樣比較之考量重點。
六、結論:
「台灣」、「啤酒」本身皆不具識別性,而「青啤」以台語發音又有「生啤酒」意思,因此除非經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否則不得註冊。本案青啤公司的「台灣青啤」商標,因被認定與在台灣頗具知名且廣受消費者熟悉的「台灣啤酒TAIWAN BEER及圖」相近似,先後經智慧財產局、訴願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仍然無法獲得註冊。其中判決理由中「台灣啤酒已為台灣地區一般消費者耳熟能詳之商標,深具識別性,應受較大之保護而足以排斥其他構成近似商標之註冊申請」一句,顯然亦是上述機關主觀判段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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