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對台灣的商標權了解多少? IPR是什麼? TM是什麼? 台灣的商標規定與其他國家的規定又有什麼不一樣?

2010年11月29日 星期一

海峽兩岸間已開始受理相互間專利、商標的優先權主張

2010912日起,第一次在大陸申請的商標申請案,可以依商標法第四條的規定,在台灣主張優先權了。同樣的大陸方面也接受第一次在台灣申請的商標申請案,在大陸主張優先權,第一次申請時間也追溯到2010912日。

台灣部分的公告:
依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91119日智法字第09918600590號函表示:「配合「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自中華民國99912日生效,於協議生效日起第一次在大陸地區依法申請之專利、商標申請案,自中華民國991122日起,得依專利法第27條、商標法第4條規定主張優先權。」
中國大陸部分的公告:
依中國大陸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於20101118日以工商標字(2010)220號的文件,也發布了《臺灣地區商標註冊申請人要求優先權有關事項的規定》的公告,其內容為:「為落實《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定》,我局制定了《臺灣地區商標註冊申請人要求優先權有關事項的規定》,增設了相關的商標註冊申請書書式,供臺灣地區申請人使用。現一併予以公佈,自20101122日起施行。
其中《臺灣地區商標註冊申請人要求優先權有關事項的規定》中表示:
為落實《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定》,保障臺灣地區商標註冊申請人的優先權權益,現就臺灣地區申請人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要求臺灣地區優先權有關事項作如下規定:
一、自20101122日起,臺灣地區申請人自其商標在臺灣地區第一次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可以要求優先權。其第一次申請的日期可以追溯到2010912日。
二、依照前述規定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參照《商標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
三、依照前述規定要求優先權的,其商標註冊申請書應當使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佈的商標註冊申請書式。
四、臺灣地區申請人要求臺灣地區優先權的聲明,經認可後,其在臺灣地區的第一次申請商標註冊的日期,即視為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申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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