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對台灣的商標權了解多少? IPR是什麼? TM是什麼? 台灣的商標規定與其他國家的規定又有什麼不一樣?

2010年10月19日 星期二

日本「峰」香煙與「烽火臺」香煙間的商標爭議

英屬維京群島豪雅國際有限公司於2007年向智慧財產局申請「烽火臺FENGHUOTAI設計圖PREMIUMSMOOTHFLAVOR」商標,於2008年獲准註冊,指定使用於香菸、煙草等商品。嗣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已註冊的「峰」系列商標,對「烽火臺」商標提起異議。智慧財產局審理後認為「烽火臺」商標的註冊應予撤銷。豪雅公司不服提出訴願仍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認為本件之爭點為「烽火臺FENGHUOTAI設計圖PREMIUMSMOOTHFLAVOR」商標與「峰」系列商標是否構成近似,且是否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及以「烽火臺」與「峰」系列商標之近似程度,於使用同一類似商品及服務時,是否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由於二商標中的外文部分為一般消費者所不了解,且亦非該商標圖樣中之強調部分,故消費者仍會以中文標識作為辨識品牌之依據,而忽略其外文之部分。從而二造商標於外觀上雖有些許差異,又「烽」與「峰」之字義上雖有不同,但其外觀上屬高度近似之文字,再加以其版面配置之高度近似。於是「烽火臺」與「峰」系列商標在外觀、讀音、觀念皆屬近似,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
(資料來源  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10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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