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對台灣的商標權了解多少? IPR是什麼? TM是什麼? 台灣的商標規定與其他國家的規定又有什麼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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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7日 星期四

商標規費簡單說

智慧財產局針對201021起實施的規費調整方案,作了詳細解釋。其主要的重點在於:


  
規費(每類)
1
34
商品少於20()
3,000
10021日前
商品在21~60
5,000
商品多於60
9,000
10021日起,商品超過20項後
每超過1項加收200
35
45
10021日前
每類3000
10021日起
每類新臺幣3,000元。但指定使用在第35類之特定商品零售服務,超過5個者,每增加1個,加收新臺幣500元。
以下是智慧財產局的說明:

2010年12月27日 星期一

商標規費收費準則於99年12月27日發布修正

經濟部於中華民國991227日以經智字第09904608930 修正「商標規費收費準則」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

修正條文如下:
第二條:註冊申請費如下:
一、商標或團體商標,依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別合併計收之,其各類之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指定使用在第一類至第三十四類者,同類商品中指定使用之商品在二十個以下者,每類新臺幣三千元;商品超過二十個,每增加一個,加收新臺幣二百元。
()指定使用第三十五類至第四十五類者,每類新臺幣三千元。但指定使用在第三十五類之特定商品零售服務,超過五個者,每增加一個,加收新臺幣五百元。
二、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以電子方式申請商標註冊者,前項註冊申請費每件減收新臺幣三百元;其全部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與電子申請系統參考名稱相同者,每類再減收新臺幣三百元。

第四條:申請延展註冊費如下:
一、商標或團體商標,每類新臺幣四千元。
二、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每件新臺幣四千元。
延展註冊核准通知前撤回申請案者,得申請退還前項延展註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