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智慧財產局最新公告
「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申請專利及商標註冊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自1994年5月18日訂定發佈,迄今已逾16年。官方因應法令修正及實務發展,並檢討本要點不合時宜的規定及徵詢各界意見後,於本2011年3月3日修正發佈本要點,並將要點名稱修正為「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專利及商標註冊作業要點」。
該要點修正後的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商標法制用語,將「商標專用權」修正為「商標權」。
二、允許在臺灣地區有住所或營業所之大陸地區申請人,得自行提出申請,並配合商標代理人之管理現況,刪除其委任之商標代理人應經登記有案之規定。
三、明定申請文件使用簡體字者,智慧財產專責機關應指定期間命其補正繁體中文本,如申請專利之說明書、圖式或圖說以簡體字本提出,且未于智慧財產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補正繁體中文本者,將不予受理或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四、大陸地區申請人的身分證明或法人證明文件、相關證明檔的正體中文本,僅于智慧財產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始須提出,且于智慧財產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始須辦理驗證。
五、大陸地區申請人申請電路佈局登記,准用本要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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