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對台灣的商標權了解多少? IPR是什麼? TM是什麼? 台灣的商標規定與其他國家的規定又有什麼不一樣?

2011年3月8日 星期二

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4款「其他關係」之認定

商標法第23條規定:「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註冊:一、不符合第五條規定者。二、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者。三、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者。……」該條文中的第一項共有18款之規定,其中第14款規定為:「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者。但得該他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主要是為避免不肖人士剽竊他人創用之商標而搶先註冊。
在第14款的規定中,很明確的了解到原商標創用人與先註冊的商標權人間若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之關係,而知悉有該商標的存在者,不得註冊為商標外,另有概括規定「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而搶先註冊。最高行政法院曾因「HOT到家」與「熱到家」商標爭議案判決時,作出相關解釋。該案由於熱到家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熱到家」商標權後,美商Pizza Hut International,LLC公司認為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及第14款之規定提起異議。最高法院認為該條第14款中所指的「其他關係」,應指申請人與他人間因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等類似關係而知悉他人商標,並搶先註冊而言,雖無業務往來但在國內相關或競爭同業之間因業務經營關係而知悉他人先使用商標存在者,亦屬本條款所謂之「其他關係」。(詳參98年度判字第321號判決)
智慧財產局對此則另外舉出「BH」商標的案例。由於BOUNTYHUNTER公司自西元1999年起先使用「BH」設計圖形於衣服等商品;但另外台灣有申請人同樣以「BH」設計圖形加上「BOUNTYHUNTER」搶先於2004年在台灣提出商標申請,並指定使用於極為類似之服飾商品。智慧局認為二者依一般社會通念及經驗法則判斷,實難諉為巧合。且近年來我國與日本文化經貿往來頻繁及資訊科技之發達,相關事業及消費者極易獲悉日本服飾商品之流行資訊,以經營相關服飾製造、批發、零售業務之事業,自較一般人更加熟悉相關商品之流行資訊。再加上由商標註冊人之商品目錄中的沿革說明中,可看出其早已知悉據以評定商標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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