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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6日 星期二

「商品附加地名之標示與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適用關係」考量因素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2月8日的委員會議中修正「商品附加地名之標示與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適用關係」考量因素,並於101年3月3日發布,其內容如下:


一、事業於商品原產地(國)之標示,有以積極方式引人誤認者,則該行為即有違反公平法第二十一條之虞,惟若事業未有以積極行為引人誤認商品之原產地(國),而僅以商品附加地名之方式標示,則該項地理名詞是否即係表彰商品之地理來源,應以一般或相關大眾之普遍性認知,是否認為系爭商品係來自該地理區域而定。
說明:

(一)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禁止事業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原產地、製造地、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而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十七點附表二第二十三項亦明訂,商品原產地(國)之標示使人誤為係於該原產地(國)或製造地(國)所生產或製造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故若事業於商品原產地(國)之標示,有以積極方式引人誤認者,則該行為即有違反公平法第二十一條之虞(例如:81、12、28、(81)公處字第○六一號處分書吳信正君刊登違規藥品廣告案及82、6、12、(82)公處字第○四二號處分書葛洛莉化粧品公司於化粧品產品目錄上刊登不實廣告案)。
(二)惟若事業未以積極行為引人誤認商品之原產地(國),而僅係以商品附加地名之方式標示,則出現於商品名稱中之地名,是否即表示商品之原產地(國),原則上仍應以一般或相關大眾之普遍性認知,是否認帶有此標示之商品係源自該地(國)而定。例如本會於處理省建設廳函請釋示「新竹米粉」之招牌,被外縣市仿冒是否有違公平交易法案中,即認定「新竹米粉」中之「新竹」僅係口味之表徵,而非係商品地理來源之表徵。

二、商品以附加地名之方式標示者,該地理名詞是否即係地理來源之指示,依商品性質不同而有不同的認定方式,原則上可考量下列因素:
(一)於天然農、林、漁、牧、礦產品,商品名稱中之地理名詞即係表彰商品之地理來源;但該地理名詞業已轉換為品種名稱者不在此限。
說明:
例如濁水溪米所表彰者,應為產自濁水溪的米、波羅的海鮭魚,即係指於波羅的海補獲之鮭魚。惟若該地理名詞依一般相關大眾通念,業已轉換為品種名稱者不在此限,例如北京狗、哈蜜瓜所表彰者,僅係品種名稱,而非指產自北京的狗或哈密的瓜。
(二)於經加工之農、林、漁、牧產品,商品名稱中所含之地理名詞,於強調原料供應來源者,係表彰其原料產地;於強調加工技術者,則係表彰其加工地。
說明:
此類天然產品由於尚需經加工之過程,始可提昇其交易價值,故除了原料來源會影響其品質外,加工之技術或方式亦為相關大眾所關切者,故於相關大眾重視原料供應來源者,其商品名稱中所出現之地理名詞即係表示其原料產地,例如澳洲奶粉所表彰者,係原料來自澳洲之奶粉。
(三)於其他工業產品,則商品名稱中之地理名詞所表彰之意義,亦應以相關大眾之認知為依據,若商品完全於同一地區製造者,則其商品名稱中之地理名詞即係產地;若商品製造過程涉及數地時,則其商品名稱中之地理名詞即係其內容實質變更地;而於強調技術來源之場合,則商品名稱中之地理名詞即係技術來源地。另於進口產品時,有關其地理名詞之意義,亦可參考海關對原產地標示之認定結論。

三、商品名稱中所出現之地理名詞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該地理名稱之意義業已轉換,而非單純地理來源之表示:
(一)地理名稱僅係種類名稱或商品性質描述者。例如法國麵包。
(二)表彰商品特定供應來源者。例如中國石油。
(三)該商品名稱業已獲主管機關核可准予商標註冊者。例如摩卡咖啡。
(四)其他依一般相關大眾之觀點,商品名稱中之地理名詞已然轉換,而非單純為地理來源表徵者。

四、商品附加地名之標示除依本考量因素判斷外,仍應適用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及相關處理原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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