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對台灣的商標權了解多少? IPR是什麼? TM是什麼? 台灣的商標規定與其他國家的規定又有什麼不一樣?

2010年10月19日 星期二

「亞尼克」商標與「尼克咖啡THE NAKED CAFÉ及圖」的商標爭議

彰化縣林小姐於2007年申請「尼克咖啡THE NAKED CAFÉ及圖」商標(下稱「尼克咖啡」),指定使用於第43類的「托兒所,冷熱飲料店、咖啡廳、咖啡館」等服務及第30類的「茶葉、咖啡、可可粉、咖啡豆、咖啡粉」等商品,獲核准註冊。後來亞尼克菓子工房有限公司認為林小姐的商標與2005年獲准註冊的「亞尼克」近似為由申請評定,案經智慧財產局審查後,認為林小姐的「尼克咖啡」商標與申請在先的「亞尼克」商標近似,因而作出「尼克咖啡」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林小姐因不服而提起訴願,但訴願也決定駁回,因而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則認為,我國國人於日常生活中認知商標時,倘其中列有中文字樣,習慣以讀取中文為先,再以其他文字判斷在後,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商標既均有「尼克」二字,而據以評定商標於「尼克」二字前所多出之「亞」字於讀音上確屬輕音,如同國人習慣以「阿X」方式稱呼人名一般,此一「亞」或「阿」字往往容易因發音方式遭忽視,成為非識別之主要依據,是以非無可能在判斷上,仍會以「尼克」二字為主要之判斷依據,此尤其在唱呼之際最為明顯。
又「亞尼克」商標已使用多年,其所販售之商品復屢經報章雜誌報導,且曾於另案中認為已屬著名商標,以「尼克咖啡」商標與「亞尼克」商標所指定使用之商品及服務既屬雷同,相關消費者復屬重疊之情形下,顯然據以評定商標之消費者較知悉據以評定商標之存在。
再者,林小姐於開庭期間又未曾提出其使用商標之情形,法院因而認為自應以「亞尼克」商標應受較大之保護。「尼克咖啡」商標既有可能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或對其來源產生相同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誤認,法院判決認為「尼克咖啡」商標應不許其註冊。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法院判決(99年行商訴字第73號判決、99年度行商訴字第6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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