艱深的法律用語,只會讓法律人更自負。 有了簡單的解釋,再加上一點重點提示.. 其實智慧財產權並不難
商標法第23條規定:「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註冊:一、不符合第五條規定者。二、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者。三、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者。……」該條文中的第一項共有18款之規定,其中第14款規定為:「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者。但得該他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主要是為避免不肖人士剽竊他人創用之商標而搶先註冊。